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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3大变化

时间:2018-09-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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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议确定对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3个方面的调整:
变化1:百万之内的研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不限行业
旧政策:
30万元以内的研发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2011年废止该政策。
新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变化2: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作出价值限定,适用所有行业。
现行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新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变化3:
可以加速折旧的行业以前仅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少数行业,新政策扩大了行业范围。
现行政策: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新政策: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没有变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没有变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适用情形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情形,依然适用:
①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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